还没离婚男方不给我看小孩(男方不让看孩子起诉有用吗)

  某女士通过别人介绍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称其夫妻因感情纠纷已经分居半年,但出于各种原因未离婚,一个月前,其夫带走唯一的婚生小孩到其夫父母家中,不再给其去看望小孩,不让其与小孩来往,其十分挂念小孩却无计可施,心情十分苦闷。该女士提出,在其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诉讼或者其他什么方式,让其得以看望小孩?

  对该女士的苦闷和想法,我表示理解和同情。但由于现有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做法,律师有时也会面临尴尬。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对于妨害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实中夫妻未离婚而分居时,很多女方未能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

还没离婚男方不给我看小孩(男方不让看孩子起诉有用吗)

  有人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离婚,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都有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而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一方不给另一方看望小孩,明显是侵犯另一方保护子女和夫妻平等的权利。

  但是,请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法院会以上述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有人提出,由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造成其精神上的折磨,属于一种虐待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也会认为此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不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至多就是调解处理。

  现实中,还有女方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妇联组织投诉,请求妇联组织帮助维权,但妇联组织也认为,其职权也只是召集双方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

  由此看来,相对于现实生活,法律规定有其滞后性。夫妻未离婚,或者男女同居期间,或者脱离同居关系后,父母如何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或探望权,以及父母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受到妨害,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作为弱势女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救济,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国家在适当的时候,将公民的监护权和探望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比如,《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离婚或者分居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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