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流产赔偿(离婚流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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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致女友怀孕流产,男方被判赔偿15万元。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现代社会,人们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发生性行为已然能为一般公众所接受。但是,这也催发了一些人浑水摸鱼,在社交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财骗色,新闻媒体对此也屡有报道。

本案中,李某在百合网上自称单身,主动接触女方丁玉,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与其形成恋爱关系,并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若李某对女方所说的信息为真,则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李某在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丁玉骗色,导致其怀孕、流产甚至精神抑郁。

显然,李某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社会虽逐渐宽容,但不法的性欺骗,于法不容。

我国民法上虽未明确规定“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等都明确提出公民享有“贞操权”,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就有“欺诈形式违背妇女医院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

我国民法在《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均提及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对于人格权的内涵尚不明确,然不可否认的是,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格权范畴。本案中,李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女方丁玉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李某系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因此,李某对丁玉构成了人格权侵权。丁玉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离婚流产赔偿(离婚流产赔偿标准)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

据报道,本案系北京市首例以“性权利”诉讼获赔15万元的案件。针对当前社会上诸多骗色行为,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在婚恋网络平台审核不严,不法分子假冒身份杜撰事实又非常容易的情况下,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要提高警惕,防止陷入类似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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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可以整理出这样一些信息:

一、首先两个人的感情,一开始就建立在欺骗之上,男方明明已经结婚,却满口谎言,谎称自己离异单身。

二、在恋爱期间,女方全心全意相信男方,并为其怀孕,然后又流产。

三、女方遭受欺骗,精神上受到刺激,导致精神抑郁,其实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四、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其精神损失费若干。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男方其实一开始就犯了错误,以游戏人生的态度,堂而皇之地和其他女性谈情说爱。这里我想说,一个人难道没有了最起码的公理道德之心了吗?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的公然损害。人家上辈子欠了多大的冤枉债,要经受这样的欺骗,这是多大的身心伤害啊!

虽然说恋爱婚姻自由,但是做人不能恣意妄为,公然挑衅道德的底线,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也不能原谅的。因为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德,所以,从这点来说,女方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应该不过分吧。

至于如何判定,如何赔偿,赔偿多少,这应该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只要在有法可依的框架内,合理的诉求肯定会得到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流产赔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流产赔偿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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