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离婚判决 物权变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予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答:一般不可撤销。

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因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分割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当然不能撤销。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达成涉及赠与财产给子女财产的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仍不可撤销,理由为:

a、因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赠与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协议有效并不可撤销。

b、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赠与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婚姻法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婚姻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规定。

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离婚判决 物权变动)

c、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经济物质基础健康成长,这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使按合同的规定,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比较复杂,涉及到赠与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赠与是否附有条件等等复杂情况,上述不予撤销也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的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离婚时房子判给了前妻但她私自卖掉了房子是不是合法

物权以登记簿为准,即你离婚后房产分割未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的,认为物权仍归夫妻双方所有,你提到的离婚法院把房子判给你,这里你要注意,是调解还是判决,若是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携法院开具的协助执行函去不动产登记机关由你单方申请将房屋转移至你一人名下,另外,你所认为的先离婚后离世不存在继承问题的观点是有误差的,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发生效力,若此时不动产仍系夫妻双方共有的,应走继承程序,因你离婚时未及时去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离婚析产登记,此时不动产登记簿中该不动产仍系双方共有,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理应认为继承事实已发生,该不动产应进行继承转移登记。

离婚判决书中财产另案处理,追述期是多少年内有效

离婚后财产另案处理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你好!

不知道法院判决财产另案处理是什么情况?所以不好回答。

如果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分割,过了举证期限又要求分割,而法院没有处理的,那么你可以在判决书下达的三年内要求分割。如果你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发现对方有隐瞒或转移的财产,而是在之后发现的,法院对这部分没有处理的,你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事实物权变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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